(一)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育有子女,一般表明有共同生活事实,若不存在婚前给付彩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给付方请求返还彩礼通常得不到法院支持,此时应尊重婚姻现状,维持彩礼归属。
(二)若存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给付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返还数额。
(三)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彩礼返还事宜,若协商一致,可按照协商结果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