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两年,给付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返还彩礼,可先与对方协商退还部分彩礼,协商时提供自身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困难程度、彩礼数额等因素确定退还比例。
(二)若未登记结婚,双方可就彩礼退还问题自行协商,考虑共同生活开销、双方过错等因素确定退还数额。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交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记录、双方过错相关证据等,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