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确保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降低自身赔偿风险。
(二)对于停工留薪期内员工的工资福利及护理费,要按时足额支付,严格按照不超12个月的期限执行,伤情严重需延长的,按规定办理。
(三)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要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四)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及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避免承担期间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