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无不当行为,正常情况下无需担心承担公司债务,因为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出资额或股份为限担责。
(二)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应避免滥用股东权利、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防止在相应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不要随意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若提供担保,需明确知晓要依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