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时,劳动者要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准备好起诉状、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与劳动争议相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若劳动仲裁委受理后超过仲裁期限(一般四十五日,经批准可延长十五日)仍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要在法定时效内行使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