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若以员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应在招聘时明确录用条件,并留存员工表现不符合该条件的证据,如考核记录等。
(二)以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辞退,需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且该制度已向员工公示,同时保留员工违规的证据,像处罚通知、违纪记录等。
(三)因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辞退,要界定重大损害的标准,收集员工失职、舞弊行为及造成损害的证据。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影响本单位工作,要保留相关影响工作的证据,提出改正要求时做好记录。
(五)因员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致合同无效辞退,需证明合同订立或变更存在这些情形的证据。
(六)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辞退,要获取司法机关的相关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