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婚前父母买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属该子女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居住一般无需交房租,有书面约定则按约定;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居住对方无法定收租权利,有约定除外,法院判决房产归属后,另一方按判决执行,暂无法搬离时法院一般不判支付房租。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所以婚前父母买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该房产就是出资方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正常情况下另一方居住是基于婚姻关系,无需支付房租,但书面约定改变了这种常规状态,需按约定履行。而当婚前买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可看作是对双方的赠与,房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房产都有权益,一方居住使用是合理的,对方没有法定权利要求支付房租,除非有明确约定。法院判决房产归属后,另一方应依照判决行动,对于暂无法搬离的情况,法院会综合考量实际状况,主要关注居住期限等问题,通常不会判决支付房租。如果大家在离婚房产居住及房租方面遇到类似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