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职工工作满12个月,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先把工伤职工前12个月的缴费工资总额相加,再除以12。
(二)若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的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来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当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时,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