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签收的重要性。当事人应重视签收调解书这一行为,清楚知晓签收即代表调解书生效,需履行相应义务。
(二)留存签收证据。双方签收时,可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留存自己和对方签收的证据,以防后续产生纠纷时能证明签收事实。
(三)及时履行义务。生效后,双方应按照调解书内容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因拖延导致对方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