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单位事后以停薪留职人员不付出实际劳动为由追缴已缴纳社会保险部分这一情况:
停薪留职期间社会保险缴纳的相关规定
停薪留职是指劳动关系不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允许生产或工作上不需要的多余人员离职,并停发工资的劳动法律行为。在停薪留职期间,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通常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单位与员工在停薪留职协议中明确规定按在职职工模式缴纳社会保险,这就形成了双方的合意。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虽然没有对社会保险缴纳做出非常细致的规定,但强调了双方应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单位不能随意追缴的理由
合同约定层面 :双方既然约定按在职职工模式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单位在已经履行缴纳义务后又以员工不付出实际劳动为由进行追缴,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员工有权依据约定拒绝单位的追缴要求。
社会保险性质层面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和保障性,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员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未实际劳动而免除单位的缴费义务。即使员工没有提供劳动,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单位就应当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特殊情况分析
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如果双方约定的按在职职工模式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的缴费基数明显低于法定标准等,那么该约定可能部分无效。但单位也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追缴已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费用,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和补缴。
存在欺诈等情形 :如果员工在停薪留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单位错误地按照在职职工模式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员工返还不当得利部分。但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员工存在欺诈行为且该行为与单位的缴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员工的应对措施
如果单位提出追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员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查看协议 :仔细查看停薪留职协议中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的具体约定,确认单位的行为是否违反约定。
沟通协商 :与单位进行沟通,说明双方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单位遵守约定,停止追缴行为。
寻求法律帮助 :如果与单位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员工需要提供停薪留职协议、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