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破产管理人在特定情形下不得解除合同,包括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相对人已完全履行义务而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且履行对相对人至关重要的合同,以及公益性质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公平和诚信,维护合同相对方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对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限制。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即便继续履行会使破产财产减少,也不能随意解除。当合同相对人已完全履行义务,而破产企业未履行完毕且该履行对相对人至关重要时,如房屋买卖中买受人付清房款但破产企业未交房,管理人应继续履行。对于公益性质或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为维护社会稳定,管理人同样不得解除。若遇到关于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