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或家属应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避免因不配合导致纠纷。若因自身不配合且医疗机构无过错,医疗机构可不担责。
(二)医疗机构在紧急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要保留好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证据,如抢救记录、操作流程等。
(三)当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时,医疗机构要提供相关的医学资料、行业标准等证据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