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索赔精神损失费不超过1万元时,直接交纳50元诉讼费。
(二)若超过1万元至10万元,先交50元,超出1万元部分按2.5%计算后相加。如索赔5万元,1万元交50元,超出的4万元按2.5%交1000元,共1050元。
(三)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1万元交50元,1万-10万元部分按2.5%计算,超出10万元部分按2%计算,三项相加。
(四)依此类推,按照不同金额区间对应的比例计算各部分费用后相加。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