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试用期约定唯一性,同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已约定过的一般不能再次延长。
(二)了解试用期法定时长上限,根据不同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超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不超六个月。
(三)若初始约定未达上限,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可合理延长,但延长后总时长不能超法定上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