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刻停止出借银行卡行为,及时收回银行卡,防止他人继续利用该卡进行违法活动。
(二)若知晓银行卡被用于违法活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配合调查,强调自己未获利且事先不知情,争取从宽处理。
(三)积极配合调查,证明自身无主观故意,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