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出资证明书,按其记载的出资金额确定出资额。
(二)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出资额的,可将其作为重要参考来确定。
(三)当股东实际出资和文件记载不一致时,以实际缴纳的出资为准,银行转账记录可作为出资证明。
(四)存在代持股情况,实际出资人能证明实际出资事实,按实际出资确定出资额。
(五)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经评估作价,以评估确定的价值为出资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