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社保经办机构或报销单位申请复印发票,让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用途,使复印件具备一定证明效力。
(二)要求报销单位出具相关报销凭证或证明,详细记录报销项目、金额、时间等信息,留存作为已报销证据。
(三)若涉及商业保险二次报销,及时和保险公司沟通发票被收回情况,按其要求提供替代材料,如上述复印件和证明,完成后续理赔。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此条虽未直接针对发票处理,但体现了社保机构在社保事务中的规范管理,侧面说明按规定申请相关证明和材料是合理合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