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由其责令单位支付,若单位仍不支付,就可主张该赔偿。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补偿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可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解除合同并要求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