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合法有效地在试用期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明确录用条件并留存证据,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保留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确保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并向劳动者公示,留存公示证据,当劳动者严重违反时,及时依规处理。
(三)建立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和证据收集机制,在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时,及时固定证据。
(四)通过日常管理和工作记录,证明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留存向劳动者提出改正要求的证据。
(五)若发现劳动者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情况,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六)关注劳动者的违法犯罪动态,一旦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七)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医疗期管理、培训或调岗,并保留相关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