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或债权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完整的破产申请材料,包括破产申请书、公司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以确保申请顺利受理。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后,公司应积极配合管理人工作,提供公司运营、财务等方面的真实信息,便于管理人开展财产清理、评估和变价工作。
(三)管理人在进行财产变价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合理方式确定财产价值,避免低价处置公司财产。
(四)对于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公司应提前整理好相关资料,确保职工权益得到准确认定和及时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