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即便合同后续未执行,居间人完成主要义务,有权收取报酬,无需退还居间费。
(二)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已收取的居间费需退还。
(三)若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要退还已收居间费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