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工程款未约定结算期限,双方可先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无法协商则按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时承包人可随时要求结算并给发包人必要准备时间;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可催告,催告后仍不结算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工程款结算期限未约定的情况,遵循这一规则。若按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承包人随时要求结算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但要给予发包人必要准备时间。实践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审核义务,未在合理期限答复可能被视为认可结算文件。若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催告是合理的维权前置步骤,催告后仍不结算,承包人收集证据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如果您在工程款结算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