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停工留薪期,若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所在单位应负责安排。若单位未安排,参照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支付陪护费,职工可收集当地护工费用标准等证据向单位主张。
(二)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生活护理费。明确自身属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等级,结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具体数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