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卡人要避免恶意透支行为,在使用信用卡时应合理评估自身还款能力,避免明知无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
(二)合理使用透支资金,不肆意挥霍,保证资金用于正常消费。
(三)若遇到还款困难,不要逃匿或改变联系方式,应积极与银行沟通协商还款计划。
(四)不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来逃避还款,更不能使用透支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银行在进行催收时,要严格按照有效催收的条件进行操作,确保催收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有效催收”等情形也有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