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在处理累犯案件时,若发现证据不足,应严格按照补充侦查的程序进行操作。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且补充侦查要以二次为限。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若认为案件证据不足,可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出意见,要求其严格审查证据是否达到起诉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