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解除: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任意解除保险合同。不过,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若保险责任已开始,投保人则不能解除。
(二)保险人解除:
1.当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或费率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但合同成立超二年则不得解除。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可解除。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尽到对保险标的安全责任,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也能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