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人无过错情况
若介绍人仅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介绍费,和工人无雇佣或劳动关系且无过错,不用承担责任。若工人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工受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需按工伤待遇标准赔偿。若工人与个人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二)介绍人有过错情况
若介绍人存在过错,像隐瞒用工方安全隐患等致使工人受伤,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对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