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要求其继续支付价款,并索要逾期利息,可按约定或国家规定计算。
(二)若工程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建、缓建,发包人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等实际损失和费用。
(三)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等,承包人可顺延工期,还能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