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要明确月工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统计劳动者这十二个月的所有收入,其中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三)将包含加班工资等在内的所有工资相加,再除以十二个月,得出月平均工资。
(四)依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按照相应标准,以计算得出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来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