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在规定的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来维权;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情形,可在三十日内向仲裁委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二)若为非终局裁决,双方任何一方不服仲裁结果,可在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仲裁裁决生效且未在规定时间起诉或申请撤销的,应按生效裁决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