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在仲裁过程中,若顾虑用人单位转移、隐匿财产影响裁决执行,可向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仲裁委将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申请时提交书面申请,内容涵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息、申请保全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的财产数额及范围等。
(四)提供相应担保,如保证金、实物担保等,保障被申请人因错误保全受损失时能获赔偿。
(五)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符合条件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不符合则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