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认为对方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先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并进行公证。
(二)协商不成时,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要证明对方存在不宜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况,像患严重疾病、虐待孩子等,同时证明自己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如稳定收入、良好居住环境等。
(三)即便抚养权不归自己,享有探望权。若对方阻碍探望,先协商,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保障探望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