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仲裁期间向仲裁委提出保全申请,要明确申请保全财产的数额、范围、地点等,同时拿出证据证明存在裁决难执行或自身其他损害的情况。
(二)仲裁委收到申请后,将其转交给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审查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四)若符合条件,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不符合则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