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在单位申请工伤死亡认定,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若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48小时”以医疗机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同时,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