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有约定违约金的,遵循当事人约定,但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衡量基础。当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通常超过损失30%),可请求适当减少。
(二)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不过赔偿额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