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明确表达支付工资诉求。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其责令单位支付。若单位仍逾期不付,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同时可要求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擅自降薪,劳动者可要求补足工资差额。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也可获得相应经济补偿,计算方式同拖欠工资情况。劳动者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