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基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二)准备证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如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等不同情形对应的材料。
(三)若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准备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缴纳凭证等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的,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五)确保所准备的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