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到仲裁委的举证通知书后,仔细查看指定的举证期限,在该期限内积极收集并提交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二)若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存在困难,需在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
(三)逾期举证可能面临仲裁委员会不组织质证的情况,但如果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仍可能获得质证机会。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