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方面,在持有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时,若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准备好相关材料,如债权文书、身份证明等。
(二)若人民法院裁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不予执行,债权人可进一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纠纷,或寻找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三)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要及时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