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企业搬迁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企业与员工未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可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若搬迁未对员工造成实质影响,劳动合同能正常履行,员工通常没有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