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遗产分配时,若有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应给予照顾,适当多分遗产给这类继承人。
(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与其他继承人协商多分遗产。
(三)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遗产。
(四)各继承人之间可自行协商遗产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协商结果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