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活动组织者需确保活动场地设施安全,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参加者病情延误或加重而担责。
(二)若活动中有第三人侵权导致参加者病故,第三人要承担责任;组织者若未尽安保义务,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三)活动其他参与者应避免有过错行为诱发病故,否则过错方需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