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职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且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当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时,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则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