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住宅建设用地,虽然自动续期,但因未明确具体续期年限及费用标准,建议密切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当地政策动态,及时了解续期的具体要求和执行细则。
(二)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在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提前与土地管理部门沟通续期事宜。若土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有约定,保存好相关约定文件;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同样关注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谨慎协商续期年限等条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