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考察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要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以此避免违反规定导致被撤销缓刑。
(二)犯罪分子要定期与执行机关保持联系,及时了解自己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确保自身行为符合要求。
(三)在缓刑考验期内,要保持良好的行为和生活习惯,远离违法犯罪活动,避免再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