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未造成单位损失,员工可与单位沟通,要求其按照正常出勤天数和劳动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工资。计算方式为日工资乘以出勤天数,日工资一般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
(二)若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单位扣除赔偿时需符合规定,每月扣除部分不超当月工资20%,扣除后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可监督单位扣除行为是否合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