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一般管辖下,劳动争议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若双方分别向两地仲裁委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这种规定考虑到劳动合同履行地往往是劳动行为发生地,便于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
(2)特殊管辖中,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时,二者为共同当事人。当事人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申请。当多个仲裁委有管辖权时,由先受理的仲裁委管辖,避免管辖冲突,提高仲裁效率,保障劳动争议仲裁有序开展。
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选择仲裁委时,要准确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同案情适用的管辖规则可能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