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救助报酬时,要准确评估获救财产价值,确保报酬不超过该价值。
(二)重视救助对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的成效,成效显著时适当提高报酬。
(三)综合考虑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技能和努力、面临的危险程度、所用时间、支出费用及遭受损失等情况。
(四)若当事人协商救助报酬不成,可选择提交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时遵循公平合理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
(一)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的价值;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救助方的救助成效;
(四)危险的性质和程度;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