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程序处理
当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应中止。不过对债务人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可继续执行该特定财产。
(二)审理中案件处理
若案件尚在审理中,被告为企业法人时,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专属管辖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中止诉讼,待管理人接管财产后继续审理;有其他被告或第三人的,继续审理。
(三)债权申报与受偿
债权人要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后按破产程序统一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