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即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可停止提取。
(二)合理使用法定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转增公司资本,但转增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公司应重视法定公积金提取这一强制性规定,保障公司稳健运营,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公司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